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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院(部)督导员换届聘任工作的通知
2025-03-03 10:58 教育质量管理中心 

各本科教学院(部):

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督学督导员队伍建设,优化督导队伍结构,切实发挥督导作用,根据《黑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督学督导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》(附件1)《黑龙江大学督学督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条例(修订稿)》(附件2),学校决定开展院(部)督导员换届聘任工作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基本原则

1.各教学单位均需成立院(部)教学督导组,依据本单位专任教师数量按比例配备督导,督导组设组长1人,督导员若干。督导组人数配备比例参见附件3

2.督导配备需满足本单位理论课和实验课教学督导评价需要。每个督导组应当在一个评教周期内对本院(部)每位教师听课2学时(含)以上,实现所有教师课堂督导全覆盖。1名教师在一个评教周期内同时承担理论课程、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实验课程授课任务,督导组应分别对其两类课程进行听课、督导和评价。实验课较多的院(部)督导组中应有1名以上曾长期从事实验课教学的教师。

二、任职条件

督导员由退休的资深专家、教授或在职并具有 10 年以上教龄和副高级(含)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秀教师担任(各级教学名师奖,教学质量标兵奖、示范奖、优秀奖获得者优先聘任),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。鼓励各院(部)依据自身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,聘任符合条件的本学科优秀校外专家担任督导员工作详见《黑龙江大学督学督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条例(修订稿)》。

三、聘任程序

各院(部)督导组由所在单位负责组建,可由院(部)领导班子、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推荐或教师自荐,依据聘任条件严格审核,择优聘任。拟聘人员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通过、面向全院公示后正式聘任,报教育质量管理中心备案。

四、津贴标准及发放

督导工作津贴由各院(部)负责发放,每月不低于800元,每年按12个月支付。

五、聘期

1.院(部)督导员可以采取聘期制或轮换制开展工作,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,聘期或轮换期由所在单位根据需要确定。

2.督导员工作尽职尽责、成绩突出者,任职期满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连聘连任,连聘连任不超过2届。

六、材料报送

2025312日前,各院(部)完成推荐聘任工作,填写《黑龙江大学院(部)督导员推荐表》(附件4)、《黑龙江大学院(部)督导员情况汇总表》(附件5)各一式一份, 院(部)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,纸质文档报至主楼C315教育质量管理中心质量评估与监测科,电子文档发送至校园网邮箱2001106@hlju.edu.cn,联系人:邢一非,电话:86608735

 

附件:

1.《黑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督学督导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》

2.《黑龙江大学督学督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条例(修订稿)》

3.院(部)督导员配备人数参考表

4.黑龙江大学院(部)督导员推荐表

5黑龙江大学院(部)督导员情况汇总表

 

教育质量管理中心  

202533日  

 

附件【附件1关于印发《黑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督学督导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》的通知.pdf已下载
附件【附件2关于印发《黑龙江大学督学督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条例》的通知.pdf已下载
附件【附件3院(部)教学督导员配备人数参考表.xlsx已下载
附件【附件4 黑龙江大学院(部)教学督导员推荐表.doc已下载
附件【附件5黑龙江大学院(部)督导院情况汇总表.xls已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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